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公务员日常管理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目前仍有少数部门、单位存在有法不依、程序不当、管理不力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培养和造就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公务员日常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假期制度
(一)事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同意的为事假。
1.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2.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3.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4.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5.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计发月工资。
6.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二)病假
1.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3.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
4.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三)婚丧假
1.婚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
2.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3天。
3.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3天。
4.婚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四)产假
1.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
3.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五)学习假
1.个人申请学习,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的,可请学习假。
2.个人申请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并与单位签订协议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可发给不超过公务员最低工资(国标)的生活补助费。
3.个人申请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按事假对待。
4.因工作需要公派学习的,享受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5.学习假累计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二、关于奖励制度
(一)奖励一般应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对重大事件或特定环境中有突出贡献的奖励应及时进行。
(二)坚持表彰奖励计划申报制度。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系统性表彰活动,各部门须提前半年申报,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市长批准;以市政府各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名义进行的系统性表彰奖励活动,由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三)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程序。表彰奖励必须经过申报表彰奖励计划、公布评选奖励办法、组织评选推荐、考察候选单位和个人、公示评选结果等程序。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简化。
(四)奖励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实施的意见》(宿政发[1998]54号)办理。
(五)对在突发性事件中(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等,下同)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及时性原则,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要予以重奖。
三、关于惩戒制度
(一)惩戒要坚持程序,规范运作,严格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受惩戒人员管理的意见》(宿纪发[2001]11号)办理。
(二)对在突发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解聘、辞退。
1.拒不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突发事件工作的各项部署和指挥调度的;
2.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贻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
4.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5.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6.具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关于退休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坚持到龄即退。
(二)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待遇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三)退休手续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一个月内办理。凡未及时办理的,调整工资时按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五、关于辞退制度
(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6.其他符合辞退规定条件的。
(三)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事业保险或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暂按国家公务员办事员最低工资额与综合补贴、职岗津贴之和的80%,根据其工作年限发放。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给三个月;
2.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给四个月;
3.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在两年标准之上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一年试用期内被辞退的,不发辞退费。
(四)公务员辞退必须按规定和权限及时办理,不得迁就照顾。《辞退审批表》应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关于考核制度
(一)加强平时考核。公务员个人要认真填写《考核记实手册》,如实记载出勤、缺勤情况和工作实绩;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定期对《考核记实手册》进行检查;单位领导要按季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严格考核程序。年度考核要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简化,不得以个人好恶或以民主测评结果代替考核结果,严禁形式主义和平衡照顾。
(三)推行量化考核办法。要认真开展季度量化考核、年度量化考核工作,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合理确定分值。量化考核得分不满60分的,应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量化考核得分在60—69分之间的,可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四)兑现年度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13个月工资)。优秀等次人员奖金在发给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可加发不超过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的50%;称职等次人员奖金发放为本人12月份的基本工资;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不发放年度考核奖。年度考核奖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放。
任免、辞职、申诉控告等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到依据准确、程序规范、限时办结、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要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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