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公务员
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宿人通〔2006〕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公务员
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考核、规范操作。《公务员法》为依法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新的考核细则出台前,仍按照以前的考核政策规定执行。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和结果公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同时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试行)》(苏人发[2004]31号),不得擅自放宽政策规定。
二、严格控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省厅今年新的规定,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应掌握在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对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含目标、行风考核先进单位),其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20%;对目标、行风考评落后单位应在控制10%以下;目标考评特别差的单位可取消其优秀等次比例。拟提高优秀比例的单位应事先征得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并在备案时将受到表彰奖励的证件一并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对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不予审核备案。在本市、县(区)、乡(镇)挂职锻炼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三、适当拉开年度考核奖档次。优秀等次人员的年度考核奖为其本人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的150%;基本称职、不称职、未参加考核人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人员不发考核奖。离退休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转业干部和退伍战士以及当年度死亡人员的年度考核奖金,仍按省人事厅苏人通[2002]319号文件执行。
四、全市各单位考核工作于2006年元月底前结束,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工作于2006年2月底前结束,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按管理范围分别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附件: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公务员
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宿 迁 市 人事 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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