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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2007-10-31 17:24:34
日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07年7月起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200元。提高后的标准是: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含退休)遗属为每人每月420元;解放战争、抗日战争、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老工人遗属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70元,每人每月510元,每人每月550元;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由原来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发30元提高为增发50元。(胡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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