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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津贴弊端分析
2007-09-17 17:26:27

泗阳县人事局  于辉

    特岗津贴,顾名思义是有关部门对在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出台的列入工资发放的津补贴。如公安、审计、统计、防疫、卫生、教龄、税务、政法、司法、警衔等等,名目繁多,并且标准不一。笔者在历年的各类津补贴调查统计中,发现某个部门发放的各类津补贴竟多达70多种,有的名目竟然连从事多年工资福利专业人员都没有听说过。这种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直接导致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的收入存在较大差距。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这种特殊分配政策的一些弊端也就越来越明显。

    一、各部门之间互相攀比。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特岗津贴标准的差异,直接导致各部门同类工作人员收入的不平等,为此各部门之间相互攀比,竞相向上要求本系统内出台相应政策,导致与其它没有特岗津贴的部门工作人员的收入不断拉大,造成广大普通工作人员的心理失衡。

    二、严重破坏正常工作秩序。各部门存在着特岗津贴的 差距,直接导致人员流动困难。没有特岗津贴的部门工作人员都想往有的部门去,而有特岗津贴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不想出来。甚至于调出原单位后,工资还不迁出,仍留在原单位发放,使工资管理陷入混乱,造成不好影响。也有在人员调动时,大部分人员都提出要到这些有特岗津贴的部门去工作,给干部调整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个别单位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调动不行,借用行,我在你的单位上班,但我不在你的单位拿工资,这样就形成了干一样的事,平时工作都在一起,却享受不同的待遇,造成了不平等,无形中形成了人员流动的桎梏。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不愿出口至其它单位,除非是提拔方才愿意。在干部调整时,很多干部都向组织上要求到这些有特岗津贴的单位去,造成这些单位只进人不出人,人员流动较慢,存在干事的不多,养老的却多的怪现象。在每年的军转干部分配时,这些干部首选垂直管理部门,理由是这些单位工资福利好,再选就是那些的特岗津贴的部门,因为在这些部门的收入比其它政府部门要高。就连在社会上,高中学生考大学填志愿,成绩好的学生也是优选那些将来会到那些特殊行业的学校,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导向。

    三、特岗不特,多数人拿钱,少数人 干事。特岗津贴政策的出台,本意上是为了照顾在这些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平时辛苦工作的情况下,比如说在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工作没有规律、工作条件环境差的情况下,个人待遇从经济上能够得到补偿,从而起到很好地激励作用。但在很多单位却出现这样的情况,拿着特岗津贴的工作人员工作环境比没有特岗津贴的部门工作人员还好,甚至聘用一些临时工去干那些苦活、脏活、累活,自己却在办公室里舒服的坐着。最明显的例子,大街上为什么那么多的交通协管员,却很少能看到正式在编的交通警察,一个交通警察一个月真正在路上会有几天?可在发放工资的花名册上,每个交通警察都领取了公安的特岗补贴、警衔津贴、灰尘补贴等等。税务部门也存在类似情况,每天下去征收的都是协税员,可领取税务津贴的却是没有下去在一线征收的税务干部,甚至他们还可以领取超额完成任务的奖金、福利。在同一个单位,不同岗位的工作也有轻重,有的忙的不可开交,有的却闲的只喝茶看报,虽说工作需要不一样,却拿一样的"特岗津贴",造成平均主义,存在"大锅饭"现象。真正干事的和不干事的待遇一样,特岗津贴就没有真正起到"特岗"的激励作用.

    自去年起,我国公务员法已正式实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这些特岗津贴政策的存在破坏了公务员法的基本要求,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拉大了同属于公务员队伍这一阶层的经济收入,并且给工资管理和发放带来了新的不稳,已到了危害很大,破坏性极强、非整治不可的地步,目前国家正在出台相关政策,对有关特殊岗位津贴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建议在下一步的整治工作中,在同级政府的不同部门中不应存在着收入的不平衡。如果岗位确实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可否实行因岗设酬,不应再搞同一单位不同岗位的工资还完全一样,可以通过定岗定酬的方法,出台相应的政策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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