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2006-09-14 10:45:05

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
人员类型
工作时期
现补助标准(元)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
红军时期
350
抗日战争时期
310
解放战争时期
270
工作人员(退休)遗属
建国后
220
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
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
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
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       )年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死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原工作
单位
 
职级
 
基本工资、省津补贴
 
死亡日期
 
死亡原因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基本工资
 
供 养 遗 属 情 况 及 补 助 意 见
姓 名
性别
与死者
关系
出 生
年 月
居住地点
月补助
标准
备  注
 
 
 
 
 
 
 
 
 
 
 
 
 
 
 
 
 
 
 
 
 
 
 
 
 
 
 
 
 
 
 
 
 
 
 
 
报告单位核实情况及补助意见
批 准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同意     人享受困难补助。
从二OO   年  月起至
二OO   年    月止,每月
补助      元。
 
年    月     日
说明:①此表一式三份,报告单位、批准单位及市人事局各一份。
②此表每年元月初报批一次,不履行报批手续,不得继续执行。市直机关和市直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部门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③凡补助对象已就业(含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生)或死亡,报告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从就业或死亡的下月起停发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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