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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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工作时期 |
现补助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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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 |
红军时期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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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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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 |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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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退休)遗属 |
建国后 |
220 |
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
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
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
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 )年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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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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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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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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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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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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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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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省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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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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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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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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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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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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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养 遗 属 情 况 及 补 助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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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与死者
关系 |
出 生
年 月 |
居住地点 |
月补助
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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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属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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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核实情况及补助意见 |
批 准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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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同意 人享受困难补助。
从二OO 年 月起至
二OO 年 月止,每月
补助 元。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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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此表一式三份,报告单位、批准单位及市人事局各一份。
②此表每年元月初报批一次,不履行报批手续,不得继续执行。市直机关和市直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部门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③凡补助对象已就业(含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生)或死亡,报告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从就业或死亡的下月起停发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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