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发[2008]5号
市人事局 市工商联
关于做好我市部分规模以上企业“专项事业编制”
人才派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部分规模以上企业“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工作,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宿迁市“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发挥“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制度优势,促进规模以上企业进一步搞活用人机制,提升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储备人才能力,大力引进急需专业人才,有效保障人才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为企业发展实现更大突破提供人才保障。
二、具体措施
1、建立人才信息统计制度
建立规模以上企业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全面掌握企业人才状况;每季度定期统计分析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需求信息;每季度根据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需求,制定“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招聘计划。
2、规范人才引进操作办法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现状,现在我市部分规模企业(企业名单附后)试行“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人才派遣对象为企业急需专业的人才。应聘人员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公开招聘。确定聘用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手续。
3、落实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办理“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享受下列待遇。
(1)人才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人才派遣人员的档案工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上报核准,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并按政策规定同步调整。人才派遣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核定档案职称工资标准,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称兑资程序进行,不受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限制,办理聘用和工资标准核定手续。
(3)人才派遣人员按事业单位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缴纳手续,费用由用人企业和个人按政策规定承担。
(4)人才派遣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纳入用人单位同步进行。人才派遣人员在优秀等次确定和评选先进等方面与本单位在岗人员一样对待。人才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或参照用人企业在岗人员办理。
(5)人才派遣人员纳入人才资源年报统计和工资年报统计,具体工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作为独立统计单位上报。
(6)人才派遣人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人才派遣合同》、《人才聘用合同》正常终止后,如需流动,市人才服务中心可按事业单位性质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7)《人才派遣合同》、《人才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其本人自主择业,人事档案可保留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如用人企业需继续使用派遣人员,应优先从原派遣人员中选拔。
4、保证人才派遣经费渠道
“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人员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及上述各类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用人企业承担。
三、 组织协调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公开招聘和办理有关人事服务手续;市工商联负责人才信息统计,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人才招聘相关工作。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企业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为规模以上企业人才吸引、培养和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附:试行“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企业名单
2008年6月26日
试行“专项事业编制“人才派遣企业名单(2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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