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08-29 10:38:13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若  干  规  定
(市人事局   二00六年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全面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升人才资源素质,增强创新创业能力,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应进行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学习任务,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内容以现代信息化知识、国际化知识、法制化知识和心理素质方面教育为主,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具体科目和教材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必修课的学习,考试合格后,由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明。
    第四条 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依托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对原有继续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条件进行重新评估,创建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带动施教机构建设。
    第五条 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选拔配备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立一支动态的、富有弹性的、水平较高的兼职教师队伍。通过多种渠道,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专业学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建立比较齐备的“师资库”,保证继续教育课题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引入市场机制,采取面向社会招标的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多主体出资,多层次、多渠道办学新机制。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进行考核评估,既要积极培植各类培训机构、有关中介组织进入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又要实行依法准入和有效监督,对培训质量实行追踪评估,以保证培训效果。
    第七条 保证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继续教育经费投入以用人单位投入为主要渠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结合开发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留足继续教育经费,保障继续教育资金落实到位。市县(区)财政要切实做好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经费预算。积极倡导全社会关注继续教育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对继续教育的捐资赞助。加强继续教育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对重要的培训项目,特别是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培训要在经费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八条 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挑选热爱继续教育事业,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综合管理能力、创新精神的专业人员承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继续教育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轮训,举办以人力资源开发、现代继续教育前瞻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提高继续教育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达到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创新办法,提高综合效益的目的。
    第九条 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接受继续教育。利用各种教育形式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后,凡所学专业为单位急需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可与单位新引进人才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考核工作,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继续教育证书》,按人事隶属关系分级进行发证、登记、签证和验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资格晋升(注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强化继续教育的执法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事行政部门要对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继续教育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继续教育考核工作要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或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不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培训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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