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08-29 10:42:24

 

各县、区县人事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方式,加快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经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宿迁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农村实用人才 职称 评审 意见 通知
 宿迁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

宿迁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方式,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激发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和创造力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职称办会同市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统一规定,积极主动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范围和名称
    范围:在乡(镇)、村、组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植业(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粮油、园林规划与设计、园艺栽培、植物保护、土肥等)、养殖业(畜禽养殖、特种养殖、水产、动物防疫治病)、农产品加工业(农业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木材加工、饲料生产等)、农村工业(农村机械、农村机电、农村小水利、农村能源、农村环保等)、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营销、农产品运输、农村人力资源、协会(公司)经营管理、农村商贸、信息中介等)、农村民间艺术等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均可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
    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名称及级别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其中技术员和助理技师为初级职称,技师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
    三、评审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以实绩成果、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主要依据,并考核其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且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技术员
    1、应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繁育等技术工作,能解决较为简单的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
    (2)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在种养、加工、经营等方面有一技之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并能持续增长;
    (4)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或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助理技师  
    1、应初步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向群众传授实用性技术,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获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4)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示范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并对周边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5)取得技术员职称3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民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且考试合格。
    (三)技师
    1、能基本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助理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助理技师职称资格5年以上并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4)获得县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县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示范大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6倍,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四)高级技师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能指导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技师职称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倍,并带动全村(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五)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评审组织
    深化职称改革,全面下放农村实用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权,建立与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相适用的评价机制。
    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评委会由县区职称办负责组建,评审通过的技术员、助理技师由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公布,技师由市人事部门审核公布。高级技师评委会由市职称办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评审通过的高级技师由市人事部门审核公布。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严格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县区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同时承担人才评价、咨询服务、技能培训指导等农村实用人才服务工作。
    五、评审工作程序
    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乡(镇)审查、签署推荐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县区职改办审核推荐;初、中、高级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初级报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公布并颁发证书,中、高级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公布并颁发证书。
    各县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规范的评审要求,优化工作程序,以真正体现群众公认,业内认可。
    六、考核与培训
    对获得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农村实用人才,由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其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各县区职称办应加强检查和监督。
    获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培训和教育情况应进行定期登记,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条件,主动承担培训和继续教育义务,人事部门对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农村实用人才的考核成绩和培训、继续教育情况记入业务技术档案,作为奖惩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
    七、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定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拔;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有以下义务:
    1、要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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